
销售管理规章制度15篇(优秀)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销售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销售管理规章制度1一、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销售管理,扩大产品销售,提高销售人员的用心性,完成销售目标,提高经营绩效,更好的收回账款,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凡属本公司销售、及其他部门人员均照本办法所规范的制度执
行。
三、销售人员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应遵守本公司各项行政及财务管理外,应尽力完成下列各项工作职责:
负责完成公司所制定的年度销售目标。
对外务必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利益,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商务洽谈,并完善公司与各客户间的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务必经公司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对于本公司的销售计划、策略、客户关系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如有发生第一次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直接辞退。
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销售业务,严禁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严禁以任何形式毁坏公司形象,如发现以上状况属实,一律辞退。
货款处理:
①收到货款应当日交到公司财务。
②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货款,如有直接辞退并交出所挪用货款。
务必全面了解本公司的产品特性及生产状况,并随时与财务部门核对各客户的'应收款,持续账面正确、清晰,便于及时催收尾款。
定期拜访客户,了解客户新的动态及发展方向,并建立往来客户良好的人际关系。收集市场需求量的变化、同行业价格变化的资料,客户对我公司的评价,包括产品质量、服务等的资料。用心发展新客户。
及时了解客户项目的进度,每日生产、销售量及时上报至统计人员。
执行公司所交付的相关事宜。三、统计人员职责:
及时、准确的统计过磅员上报的每日过磅单据。
设立单独的合同台账,包括:a、合同名称
b、沥青混合料型号、单价c、付款方式
d、合同签订人信息。
对每个合同所用沥青混合料型号、数量、做好台账。
针对每个合同的付款方式和工程进度,及时通知该合同的负责人进行账款的催要。
次月5日前上交单月工地各统计报表。
销售人员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
一、制定目的:为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用心性,鼓励先进,从而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属本公司销售、及其他部门人员均照本办法所规范的制度执行。
三、销售人员的考核、奖励及处罚:
1、考核方法及奖励方法:
①奖励金额为单个项目沥青混合料销售数量(吨)×元;
②项目按照合同进行付款,每一次付款到期后不超过一个月收回合同应付款项的,给付奖励金额为节点销售沥青混合料数量(吨)×元
×50%。
③最后一次付款到期后不超过三个月收回合同应付款项的,给付奖励金额为销售沥青混合料总量×元×50%。
④最后一次付款到期后不超六个月收回合同应付款项的,给付奖励金额为销售沥青混合料总量×元×30%。
⑤最后一次付款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收回合同应付款项的,不再给付剩余20%的奖励金额。
⑥最后一次付款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没有收回合同应付款项的,酌情处罚。
销售管理规章制度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是指全县范围内“六证齐全”合法煤炭生产企业(主要包括煤矿等)、煤炭洗选企业(主要包括洗煤厂、储煤厂等),地方煤矿资源整合后形成的新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纳入驻矿管理统一销售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税费包括煤炭企业税收和煤炭企业规费两部分。
(一)煤炭企业税收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
(二)煤炭企业规费是指可持续发展基金、环境治理保证金、排污费、水资源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各项规费。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综合治税”新机制,由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之间建立煤炭资源信息共享、传递机制。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
第六条县煤炭企业税费征收领导组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工作机构组建等事宜。
第七条具体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国税、地税、煤销公司各抽调数名同志共同负责,公安、煤炭、国土等各有关部门参与协调配合。
第八条全县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要设立驻矿征收服务站点,每个站点负责所辖煤炭企业的税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每个站点都要相应设立业务组、征收组、复核组、督查组,每个小组都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章税费征收与管理
第九条全县煤炭销售继续实行“双向合同、统一结算”的全面经销模式,由县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负责。
第十条全县所有合法煤矿及洗(选)煤厂、储售煤场生产经营的煤炭均纳入全县驻矿(厂、场)管理统一销售范围,禁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通过公路销售的煤炭要到各驻矿点办理《省煤炭销售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省煤炭统一调运单》后进行销售;地方铁路上站煤销售要办理《省地方煤炭铁路上站煤调运单》后进行销售。省内电煤供应继续实行电煤《派车单》运行模式。对于无票销售的煤炭实行倒查,依法追究煤炭生产企业相关责任,确保煤炭的合法销售。
第十一条县国税、地税及其他征收部门负责其所征收的各项税费及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各税费基金征收台账,各项税费基金的计征严格依据省级部门相关政策执行,并上报县税费征收领导组。
第十二条每月月底,各征收、配合协调部门要定期汇总相关信息、核对所有票据,上报县税费征收领导组。
第四章岗位职责及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业务组主要职责是及时与用煤单位和煤炭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保障煤源供应;确定供煤企业,按量发放派车单,核准开具调运单。加强与客户或煤炭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销售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征收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业务组所签合同、销售通知单查验核准税费征收依据,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复核组主要职责是审核购销合同、销售通知单是否准确、完整,审核完毕后,加盖“驻矿小组已审”专用章确认。
第十六条督查组主要职责是对各驻矿站点监督审查,定期不定期的进行道路巡查,对违规人员严肃处理,对违规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此处隐藏19103个字……销公司统一开票运作,与营销公司的政策保持统一。
四、销售发货和程序
第十二条 发货顺序:
(1)满足主机配套客户的要货计划。
(2)如有出口产品应首先满足万向美国公司(或万向进出口公司)的要货计划。
(3)在满足出口配套外,对维修市场,必须先满足营销公司的要货计划,其次满足其它维修客户的'要货计划。
第十三条 配套公司及发货程序:
(1)配套产品必须签订合同,坚决杜绝未签合同,先发货后收款运作,合同应有销售部组织进行合同评审,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审批。
(2)对与公司新发生业务的配套用户,首次赊销合同评审前,销售部应派员实地走访、考察、了解用户的产品需求,资信度等,并形成报告。作为合同评审的依据,如属银货两讫的新配套用户,销售部门也应在六个月内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并形成报告。
(3)对未签合同又不能做到款到发货的单位或价格低于制度规定的均必须由销售部负责人实地走访商谈,争取采取银货两讫或寻找中间代理商进行银货两讫运作。
(4)发货中如是进行赊销或存在应收账款风险的单位必须在经办业务人员担保收回并在出库单上签字的基础上发货。
(5)原则上夜间不允许装车发货,因特殊情况公司销售产品需夜间装车发货,发货部门应事先向总经理(或授权人)报批,并在产品出库单及出门证上签署意见后,当班经警方可放行。
(6)星期天、节假日产品发货需经当日行政值班人员签字后方可执行。
(7)财务入账应根据发运凭证(如铁路运单、汽车运输收货签字盖章回单等)。
(8)财务部应根据供货动态表进行日常监控,对应收款单独实地对账,每年不少于一次。
(9)发货程序,由业务员填写《市场发货审批单》-——销售部审批——开具出库单——成品库凭出库单发货(发货人必须在出库单上签字)。
第十四条 产品发运方式及发货时限。
(1)产品发运的方式应根据销售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铁路托运、公路零担、邮寄、公司自备车供送及客户自提等方式。
(2)成品库根据出库单上产品的品种、数量、发运单位、地址、时间要求等进行合理安排发货,成品库在产品不碰头的情况下,原则上当日单子当日送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
(3)成品库收到出库单发货后,应及时在出库单上签字,并反馈给开单人员,及时正确地将领货凭证寄给收货单位。
第十五条 承运人将货送抵目的地后送货单需经客户签收签名并加盖收货章或单位公章,送货回单交成品库一份。
第十六条 凡因仓管员的人为因素引起导致货物发错,所产生的来回运费由当事人承担,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如导致该笔货物的损失时,则按产品保本价计由当事人负担,并处以20--1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由于开单人的原因,不仔细导致出库单开错,发生的额外费用或损失时按产品保本价,由当事人负责,并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仓管员应建立好产品库存、发出、营销公司移库台账,并做到账物相符,每月及时与财务部和营销公司对账,如因疏忽对账漏登等原因导致账物不符,发现一次罚款20--50元。
第十九条 销售部内勤人员(开单、统计等)应建立用户台账,和配套单位移库账应逐月登记、统计、每月与销售人员、财务部和配套单位核对一次,做到账目、档案清晰,一目了然。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销售部是客户抱怨问题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范围内的客户抱怨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及反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在分配业务员的业务区域内,如人在当地,则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前往处理。如人在异地,则最迟不得超出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注明具体的发货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客户抱怨的调查处理,纠正措施参照公司已定的相关程序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货产品处理:
(1)出口产品退货自退回产品送达起48小时内质量部应有书面签订意见。并由销售部负责将意见通知客户,是因产品型号相近引起错发,业务处在即刻就发的基础上书面向客户解释并取得谅解,是因为技术标准要求差异(出口)或客户产品设计前具体细节未告知,引起退货,技术部负责调整设计方案,销售部向客户书面解释后,尽快予以补发。
(2)配套产品因质量问题退货自退回产品送达,3小时内质检部应在退回入库单上签订意见,并由仓库对退货进行调整。
(3)营销公司因产品积压退货,在送达公司仓库之时起6日内检测完毕,并将书面情况回复营销公司,同时双方做库存账调整。
(4)因产品质量原因退货的:
A、必须由业务员进行先检测。
B、零配件齐全。
C、符合退货制度,三者缺一不可(营销公司和直接客户通用)。业务员必须在出差回司三天内处理完毕向营销公司或客户反馈处理意见。
D、假冒产品的退货。因业务经办人把关不严而失职,经办人必须处以该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并负责向客户作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产品丢失处理
(1)公司自备车公路发运过程中产品丢失,损失由承运人(司机)全额承担。承运人应严格按要求将货物送抵目的地,未经公司领导人认可,不得擅自将货物送抵非目的地,否则由承运人承担全部损失并接受公司作出的处罚。
(2)公路、铁路发运过程中产品丢失。销售部在收到客户(或配送中心)寄(送)达的铁铬事故记录单、发运清单、丢失清单三日内用书面回复清单收到情况,同时将丢失的产品补发给客户,并注明是“丢失产品补发”。
六、货款回拢
第二十五条 产品销售原则上要求银货两讫,对存在应收款的单位,业务经办人员,销售部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全额收回货款,货款收回原则上应通过银行汇款,尽量避免现钞,财务部对所有存在应收款的单位,每年至少二次账目核对并取得证明向公司领导汇报对账情况。
第二十六条 销售抵回物资指企业在产品销售实现后经多次催讨确实无法收回货款,须经销售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部核准,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物资抵回,特殊情况下的销售抵回物资的让售由公司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强制处理。但须报万向公司财务部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物资抵回。
第二十七条 对于销售抵回物资特别是以车抵款部分,予以明确规定如下:
(1)销售部、财务部应建立销售抵回物资明细台账。
(2)抵入时原则上先由销售部会同财务部、生产部找好接受物资的第三方,并经审批同意才可抵入。
(3)抵出时其售价不能低于抵入价,如有差价损失时,其差价部分由经办责任者按报损规定承担,高于抵入价部分由公司全额收回。
(4)除允许回款困难的配套单位抵回物资,维修市场严禁抵回任何物资。
(5)除以上要求外,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